海上保险法造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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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海上保险法中保*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尝试*研究。
近因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保险赔付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英国的海上保*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包含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9条规定和协会保险条款的众多规定。
相对于货物运输法和海事法来讲,国内研究海上保险法的人不多,因此有关这方面的著作也比较少。
可保利益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出现的,而当时的学者将可保利益仅仅视为所有权。
海上保险法中的保*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可保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关于保*的规定源于英国法,而且我国的该项法律制度仅存在于我国《海商法》中,在我国《保险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中均没有涉及。
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体系中,“保*”是一个颇为重要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235 条规定被视为该制度的继承。
《海上保险法》共有九条有关保*的规定。
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
一方面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又要规避潜在的道德风险,两者兼顾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海上保险法的法律宗旨。
海上保险法中保*包括默示保*和明示保*。
本文着重分析了英美海上保险法中保*的履行标准及违反保*之法律后果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合理的履行标准及合理的违反保*的法律后果。
本文的宗旨是试图建立一套完善的、适用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中关于责任保险有关规定的海上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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