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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合同造句怎麼寫

再保險合同造句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六條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再保險合同一方面離不開原保險合同,另一方面則是*於原保險合同的。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標籤: 保險合同 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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